肥政辦發〔2013〕3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市屬以上駐肥有關單位:
按照省、泰安市要求,從2013年冬季采暖期開始,我市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積計價收費,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為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切實解決供熱質量問題,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供熱計量改革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意見》(魯政發〔2011〕26號)和《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建筑供熱設施建設
為完善供熱管理體制,明確供用熱雙方責任,徹底解決群眾關心的供熱質量問題,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今后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設施設備(含換熱站、二級管網、樓梯間管網及室內供暖設施等)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于工程開工前委托具備相應經營許可和資質條件的供熱企業負責供熱設施的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并簽訂委托合同。專業經營單位根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的委托,實施住宅小區相應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所需費用按照國家、省、市相應工程預算定額、結算標準及相關費用標準結算,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不委托專業經營單位進行供熱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管理的住宅項目,專業經營單位可不予供熱。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供熱計量裝置采購和安裝費用,否則不予辦理規劃、施工許可;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計量與溫控裝置或達不到供熱計量要求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并網供熱。
二、既有建筑供熱設施及熱計量裝置
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既有建筑,對未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計量與溫控計量裝置或已安裝但達不到標準及供熱設施設計安裝不達標的建筑,責令原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補繳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組織采購安裝到位,并按規定做好后期維修、養護工作。
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的既有建筑,已經實現集中供熱的,按照“誰受益、誰分擔”的原則籌集資金,由專業經營單位對規劃紅線內的供熱設施(含換熱站、二級管網、樓梯間管網及室內供暖設施等)及熱計量裝置進行安裝及改造;沒有集中供熱的,參照新建建筑執行。
三、供熱設施驗收
成立由住建、財政、房管、質檢、供熱企業、開發建設單位等部門單位組成的供熱設施驗收工作小組,負責對新建、改造供熱設施進行全面驗收。新建建筑供熱設施驗收合格后,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經營、管理;既有建筑供熱設施驗收合格后,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換熱站等供熱設施交由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維護。驗收不合格的,由相關單位按照驗收小組提出的改進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經再次驗收合格后,供熱設施交由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維護。
根據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維護相關規定,居住建筑樓前閥門井之后部分,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由產權人負責。
四、落實工作責任
市住建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熱設施及熱計量裝置建設、安裝、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要結合實際制定供熱設施及熱計量裝置改造計劃,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供熱專營單位要按照住建部門要求全面做好供熱計量改造工作,規范設計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物價部門負責牽頭制定熱計量裝置安裝及供暖收費標準。各相關部門、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強化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供熱計量改革與設施建設改造工作。
肥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18日